当前位置:首页贸易资讯金融保险 > 熊锦秋:看穿式监管关键是识别最终投资者

熊锦秋:看穿式监管关键是识别最终投资者

发布时间: 2019-10-15   作者:   来源: 东方财富  
摘要: 熊锦秋:看穿式监管关键是识别最终投资者

摘要
【熊锦秋:看穿式监管关键是识别最终投资者】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达成共识,拟启动并于近期推出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并且发布《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沪深港通看穿式监管有了新进展。(证券时报)

  10月11日,和香港证监会达成共识,拟启动并于近期推出南向者识别码制度,并且发布《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沪深港通看穿式监管有了新进展。

  此前沪深港通沿用香港证券的“二级账户”架构,实时监控仅能看到香港经纪商信息,无法看到买卖申报的具体投资者;去年9月26日沪深港通北向投资者实施识别码制度,北向看穿先期实施,每位使用沪深港通北向交易的按照标准格式编派一个客户编码,向港交所提供客户的识别信息同时,也将把识别信息提交给内地交易所,这些信息仅供监察市场之用,不会用于结算及交收,亦不会提查阅。

  而按此次《公告》,在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下,沪深交易所以及中证登将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传输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这意味着沪深港通的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内地投资者交易及持股情况也将向香港证监会开放。

  沪深港通实施看穿机制,可以透过名义账户(经纪商)识别投资者身份进而解决交易的匿名性问题,由此连带产生的最大好处,是可以确保监管的及时性,交易所无需向证券经营机构调阅客户资料就能马上知道具体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在交易时段就可进行调查分析和取证而不是事后调查,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固化相关证据;基于相关监管线索,监管部门还可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遏制异常交易行为。

  看穿式监管可直接看到名册上的具体投资者,包括大股东、等关联账户,由此还可发现单独或联手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看穿式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可以了解投资者入流出等情况,为研判市场风险提供参考。

  在沪深港通机制下实行看穿式监管,有个问题不得不提,比如某投资者在A股市场开户有个识别码,而它也可能直接在市场开户、也有个识别码,那这两个识别码是否应该一致,是否应该把它看穿、当成一个投资者?否则,若两个识别码不一致、被当成两个投资者,两个账户联手操纵等违规行为就可逃脱法律打击。这应在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考虑之列。

  尤为重要的是,看穿式监管发生作用的前提,是监管部门必须能看清谁是真正的最底层或最终投资者。但现在A股市场一些主力的一个手法就是用配资账户实现匿名操纵,而一些证券营业部则可能在主力庄家与配资之间穿针引线,本来账户最底层、最终投资者就是主力庄家,但通过利用人头户,即便按目前沪深港通的穿透制度,监管部门能够看穿到底的投资者,只是虚假的人头户,由此看穿式监管被化于无形、等于拳头打在棉花上。

  此前,沪深港通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中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客户为指营业执照号码或LEI)、身份证件类型等信息。未来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在采集相关的同时,更要确保登记的客户就是最终投资者,要防止主力庄家借用账户隐身的反穿透行为,这不仅是沪深港通证券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在A股市场本身监管中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证券公司等在采集投资者相关信息时,应通过与账户本人亲自见面或通过网络见面等方式予以核实,证券公司以前做过相关的可不再重复,要确保识别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等采集的信息,要通过方式予以核实,对于虚报信息的要严厉惩处。

  有些投资者在登记相关信息后,为贪图利益在配资公司等协助下将账户出借给庄家,对此类投资者、配资公司以及充当中介的证券公司也应予以处罚,建议完善《证券法》,明确相关处罚规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DF512)

Tags: 本文暂无Tags!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马洲贸易网 | 电子商务 | 技术支持 | 服务报价 | 联系我们
© 2011 21d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靖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苏ICP备13025694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322号

马洲贸易网 上海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