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称将修改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
人社部称将修改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人社部将修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李忠称,在反馈意见中,最集中的热点还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市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股票是成熟的投资品种,从制度设计上应该留出空间,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把握投资机会。同时也有意见认为,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股市能够体现政府对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对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化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应该允许少量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市,有的建议投资股票类资产的比例还应该适当提高。这是一种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股票类资产投资风险高,波动性大,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建议降低投资股市的比例,或者不允许投资股市。
此外,征求意见中还有一些意见,比如说公众对怎么样加强对投资的监管,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信息披露,明确投资收益的归属,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也都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
李忠称,下一步,人社部会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对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作出一些相应的修改。
对于投资安全,李忠表示,只要合理配置资产,加强投资资产管控,养老保险基金能够确保安全,不会出现全面亏损的情况。
此外,对于社会保障下一步工作,李忠表示,一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形成养老保险改革总体方案、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等成果。修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推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建成“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研究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办法,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广医保监控系统。落实好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措施。抓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落实。
二是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继续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三是加强社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及推广应用,配合顶层设计同步研究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经办规程,继续推进异地就医、大病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和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等工作。
四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曾福斌)
券商可用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回购业务
为推动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证券公司不得将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等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对于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也不得被列为标的公司。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回购交易期限、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证券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适时评估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与融入方签署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应包含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标的股权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折算率上限及回购交易期限;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融入资金的用途;交易方式与交易流程;质押登记、履约保障、权益处理、特殊事件处理、违约情形及处理方式;标的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后续管理制度,明确融入方应当在协议期间定期提供经营、财务、投资、资产处置等最新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出资金持续跟踪机制,防止融出资金投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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