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障还有很多改进和完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称,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而投资者保护则是证券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在鼓励投资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震慑不法行为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应当从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解决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路径,着力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的查证、认证难等问题。
刘贵祥强调,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看,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我国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审判工作职责,通过审判规则制定和个案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解释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四十余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统一证券期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同时,也有力推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在案件审理方面,各级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国三十余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系列案、国债回购纠纷系列案等一批大要案,也依法审理了绿大地虚假陈述、“乌龙指”、徐翔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
同时,刘贵祥指出,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管,没有赔偿就没有保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深切感受到证券民事诉讼在保护投资者根本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从多方的调研和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公众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的渠道仍然有限,司法赔偿还不能覆盖资本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对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呼声很高。可以说,相对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障还有很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
在鼓励投资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震慑不法行为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应当从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解决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路径,着力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的查证、认证难等问题。总的原则是,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着眼于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模式有所区别,证券行政监管部门、证券行业和理论界应该凝聚共识,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就此,建议作如下制度设计探索:
在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方面,可考虑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减轻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负担,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义务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业作用,探索在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在解决人民法院认证难问题上,需要考虑专家陪审和专家证人的制度设计。在专家陪审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设计出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案件专家陪审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纠纷审判的公信力。在专家证人的程序设计方面,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会计、审计、投资理论、金融工程等多学科的专门知识能够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得以充分展现,扩充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努力构建当事人能够真正参与的案件审理程序,以增强司法民主,提升裁判结果的信服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法院证券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可以探索建立中立专业第三方就证券侵权事实、损失数额等予以专业鉴定的制度。在专业审判领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就是借助专门的医疗事故专门鉴定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事实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等难点问题。目前,部分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已就证券虚假称述案件中的损失计算问题探索出了损失计算软件,接受法院委托对案件所涉繁重的投资者具体损失数额进行精确计算,并积累了较为专业的技术力量,大大减轻了受诉法院的专业审判压力。
(责任编辑:DF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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