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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操作 以期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发布时间: 2018-08-03   作者:   来源: 东方财富  
摘要: 细化操作 以期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日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据悉其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是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从未放松对国有资产监督

  国有资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介绍《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提出,今年上半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27.76万亿元,实现利润1.72万亿元,应交税金2.2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21.1%和10%。

  也因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容有失,本着这样的目的出发,多年来我国一直不断地探索推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在2008年我国出台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上述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接着,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不难看出,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

  “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须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直言。

  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来,《办法》出台了。据悉,《办法》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最终的目的将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治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其二“治本”,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业内人士认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科学地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调整国资监管机构的权责事项,真正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仅仅能够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还能够放活国有资本。

  不过,该业内人士也表示,管好国有资本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要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而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责任编辑: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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