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与我国当前的个税改革
“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是著名的股利政策理论。该理论认为,对股民和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的留存股利具有不确定性,股民和投资者更加看重真金白银的现金股利,因为股民更加偏好确定性。用这一理论分析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似乎颇为贴切。
2017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20%左右,而个人所得税占比仅为7%左右;而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个人所得税3倍左右相反,英美等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则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2—3倍。这是因为,在两个所得税关系上,西方国家更加信奉“法人虚拟说”。他们认为,对企业课税,实质上是对企业股东的个人征税,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征税的重心放到了个人所得税上。这是“主动论”的逻辑。而从“被动论”角度上来看,其实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由于各国税收竞争的原因,导致各国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得不有所忌惮,因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成为了各国税收竞争的“主战场”和“重灾区”。美国特朗普税改将减税的重心放在企业所得税上、澳大利亚过去十多年间上百家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文不纳”都是明证。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所得税制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可以看做是集体主义或者社会共同需要论的体现。即使是个人所得税,也有大约60%的收入来自于“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工薪所得,这可以看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集体主义方面的体现。
当然,其中的问题在于,个人所得税最需要加以调节的可能恰恰是那些游离在“组织”和“集体”之外的高收入个人。2018年我国个税修正案引入了纳税调整措施,可以看做是加强对游离高收入个人征税的一种尝试。
然而,毋庸讳言,只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筹集收入的一项基本工具,那么课税对象遍及包括中低收入群体在内的所有人就是不可避免,也无可厚非的。只是人们普遍希望个人所得税制能够体现出纵向公平取向的调节功能。
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本次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鸟在手”理论的经典写照。也就是说,“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
之所以这样讲,第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他们是“笼中之鸟”。这是对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现状的准确描述。依托组织和单位,对这部分纳税人基本可以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林中之鸟”是普通民众期望税制改革能够达到的目标。因为,这样做,既可以降低自身税负,又是对自己纳税的一种补偿。
第三,“林中之鸟”之所以能够成为“林中之鸟”,是与这些自由职业者超强的个人能力有关的。也就是说,他们之所以能够成为高收入者,很大程度上是“物有所值”的,也是他们努力奋斗的结果。
第四,“林中之鸟”既然是“林中之鸟”,他们就具备自由迁徙的能力和水平。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征管的过程中,不得不有所忌惮。因为征之过急、征之过激,都可能使得这部分纳税人“孔雀东南飞”;征之过缓、征之过松,中低收入群体又不高兴。这就需要税制改革慎重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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