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务实惠民之举
3月5日李克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中国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合理调整社会最低工资。
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民众关切的,也是对个税中各种争议一锤定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无疑是最终改革方向,但在一时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提高个税起征点无疑是务实之举,体现了政府的民生情怀。
现行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是2011年6月份执行的,至今长达近7年。从财政部门、官员,到学者、一般公众,几乎没有人认为3500元的起征点是合理或者公平的,无须计算精确的数字,近7年来,我国每年人均收入增长均超过增速,增幅在6%~8%之间;其次,近几年来虽然总体来说在低位运行,但的衣食住行基本生活消费上涨的幅度并不低。
个税起征点当然有着“水涨船高”的迫切需求。
之所以没有提高起征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不少财税官员和学者认为,简单提高起征点并不公平,可能导致收入越高的人减税越多,从而加剧贫富差距。
因此,本轮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并不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即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通俗地说,就是再教育或还房贷、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纳入个税抵扣点。据说,这可以让税制更加公正公平。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按照现有的超额累进税率,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确实可能出现富人减税比穷人多的结果,有违税负公平原则。
不过,就在大家对究竟是提高起征点,还是建立更合理、更公平的个税税制模式争论不休的时候,一种集体个税税负不公平出现了——
近年来,我国个税长期以惊人的幅度增长。据财政部国库司新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12月累计,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而2017年个人所得税11966亿元,同比增18.6%,其增幅位居所有增长较快主体税种的第三位。个税增速远远超过人均收入、GDP、总税收的增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增加的收入都是在免除所得税的范围之外的。
实事求是地说,个税改革的确远非是将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或7000这么简单。目前,个税改革主要有三个方向:
一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这种改革比较简单易行,但相比中低收入者,月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减税效应更加明显,这不利于税收公平,也有违个税改革“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即中低收入者少缴或免缴、高收入者多缴。
二是建立分类征收和税前扣除机制。现在的税收制度不管你有钱没钱、经济负担大还是小,起征点都是一样的。假如能把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支出纳入税前扣除部分,能为房奴、养老育儿压力较大的工薪族减轻不少负担。
不过,简单的抵扣也无法避免税负不公平。以呼声较高的房贷抵扣来说,房价上涨后,低收入人群更加买不起房,而已经买房的人却获得了个税抵扣,实际上不仅加剧了税负不公平,而且还会导致阶层分化更为严重,包括再教育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是下调税率。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3%~45%,对于老百姓来说税率仍然偏高。就拿最高边际税率45%来说,已经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同是金砖四国的俄罗斯、巴西、印度均不超过30%。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所说,以家庭为单位的难度很大,笔者也一直认为,建立分类征收和税前扣除机制的基础工作量很大,难以一步到位。
笔者从去年以来一直撰文呼吁,个税改革也要有“次优”思维,实现真正“精准个税”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综合性,在“最优”一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正视公众反映强烈的个税征收不合理的现实问题,及时动态调整“个税起征点”,以“次优”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分配改革、提升中低收入者的免税“获得感”,仍不失为一个可行的举措。
这次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提高起征点,这是推进改革的务实、惠民之举,正视了当下的问题,这样也为个税改革留下了时间空间。我们可以一边尽快向着“精准个税”方向改革推进;一边正视现实问题,及时动态调整“个税起征点”及下调个税税率,而不是坐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改革,从而避免个税增幅远远超过GDP、居民收入增速的情况发生。
(原标题: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务实惠民之举)
(责任编辑: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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