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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8-01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内蒙古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1日专电(记者 李云平)记者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决定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人均增加151元/月,全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811元/月。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定额调整、按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对特殊群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体上调,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对于未纳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最晚也要在9月底发放到位。

  内蒙古对高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予以政策倾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养老金标准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明确规定:每名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增加47元/月,并按照退职人员生活费水平2%的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月,调整不足22.5元/月的,按照每人每月22.5元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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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聂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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