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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转让” 应做“无奈之举”解

发布时间: 2017-06-05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理财转让” 应做“无奈之举”解

  最近,关于银行的“理财产品转让业务”的消息挺多,业内对此一片叫好声。

  的确,理财产品有了转让功能,基本上就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理财产品之所以能给出比活期存款高很多的收益率,实际上是以牺牲持有人的流动性换来的。那么,现在“流动性”如果不成问题,高收益率似乎就是白捡了——至少在多数人看来,有银行做信用背书,理财产品的风险是几乎不用考虑的。

  理财产品转让业务不是最近冒出来的。至少半年前,浦发银行就有了这项业务。最近不少银行跟进,所以就成了一个话题。

  这个新功能的设计并不复杂,银行开发一个平台,欲转让理财产品者把产品信息挂上去,想接手者购买其份额就可以了。类似于证券交易里的协议转让。

  既然是转让,便有甲方和乙方。甲方急需用钱,然后借助这样一个平台,把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给乙方,来换取流动性的资金。而乙方之所以愿意接手甲方的理财产品,看中的是它带来的收益比挑选一款期限相同的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要高。即甲借助乙解决了流动性,而乙借助甲换来了高收益。各取所需,各自得利。

  在这个过程中,这款被转让的理财产品,本身整体上的收益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假设一只理财产品,期限一年,收益1万元。甲在持有半年后转让给乙,如果以对等的时间换取对等的收益来算,双方各获得5000元收益。但是实际操作时,甲会以出让部分收益来尽快获得流动性,有可能是甲拿到4000元收益,乙拿到6000元收益。而银行只是提供一个转让平台,就这款产品而言,它的规模或期限不会发生变化。

  从理财产品转让的设计初衷来看,它也只是为投资人解决流动性问题,此外不会带来额外的任何收益。对于产品的原始持有人来说,通过理财转让获得流动性,必须牺牲部分收益,否则没有乙方愿意接手。因此,对甲方来说,“理财转让”应做“无奈之举”解,而不是像有些投资者想像的那样,他带来了理财新的收益增长点。

  对于愿意接手的乙方来说,它的确存在着“捡便宜”的可能性。如他购买一款全新的理财产品,持有半年,可以获得的收益率为5000元,但同样的金额如果是接手转让的产品,则有可能可以获得6000元的收益。

  不过小便宜有得捡,大便宜肯定不存在。随着大部分银行推出“理财产品转让业务”,平台的用户会越来越多,那么被转让的产品也就很难出现大的折扣,价格会越来越透明。它的收益可能比新的产品有略微的优势,但不会从天上掉下一个馅饼让你捡到。所以,对于“乙方”来说,也要理性看待理财产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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