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8亿炒股亏4.5亿主犯判无期
原标题:骗8亿炒股亏4.5亿主犯判无期
以“委托购买”方式骗取金融机构巨资炒股,案件审理历时10年;另一被告人服刑完毕称要申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再审一审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再审一审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商人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合作”,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这桩诈骗案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以诈骗罪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此期间,被告人黄乐勤已经服刑完毕。判决后,黄乐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将对该案继续提出申诉。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 两金融机构损失4.5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高院此次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2015年8月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的认定。
根据再审一审法院认定的结论,被告人庄大川在介绍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将上述二家金融机购的资金用于炒股、投资和还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另一被告人黄乐勤作为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以营业部的名义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出具保证购买国债资金安全的承诺书,后又违法使购买国债资金进入股市、划转资金、融资出具交割单、在询证函上盖章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庄大川完成诈骗行为,其明知庄大川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亦以诈骗罪处罚。
法院认定,两人的诈骗行为使葫芦岛商业银行损失人民币2.89381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人民币1.6135亿元,共计损失人民币4.50731亿元。
案件审理历时10年 一刑满被告人要申诉
自2007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在此期间,多名律师参与此案的辩护。
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葫芦岛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黄乐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再审一审则减为7年6个月。就此法院认为,黄乐勤在共同犯罪中为庄大川诈骗提供帮助,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据被告人黄乐勤的辩护律师介绍,他是在法院指定再审的过程中接受的委托,始终对黄乐勤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黄乐勤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案件审理跨度周期漫长,黄乐勤已经服刑期满,此前被释放回家。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