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法定可更好保护公民财产权
近日,《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针对治理乱收费做了一期报道,提出推进收费法定的主张。该报道引述权威人士的看法说,“税收法定,收费也应当法定。降费要进一步规范化,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保留的也要说明为什么保留。”政府有权不能“任性”,除了税收法定,政府向企业收的每项费用都应该是法定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政府不能随便收费。
从税收法定到收费法定,财政征收行为必须更加规范化、法制化,这是大势所趋。
首先应该强调,这里所说的费,主要是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指一定行政机关以国家行政管理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这样就把收费与水电气暖等费用区分开来,也把收费和税收区分开来。
行政收费与税收,都是政府财政征收行为,我们日常用语中往往也是“税费”并举,二者有紧密联系。实际上税和费确实是国家的两个重要来源。当然,由于进入国库的费的数量并不大,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不高,给人们造成错觉,误以为行政收费对于人们的影响微不足道,实际上,从被征收者的角度说,这些收费给企业和居民仍然造成沉重的负担。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和产品而向社会成员强制征收的资源。由于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典型特点是不可分割,因而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服务在不同受益者身上所耗费的成本,以及受益者所获得的收益,都非常难以准确测量计算,因而无法核定费用。基于这些原因,国家主要采取强制措施向社会成员征税以弥补成本。行政收费与税收的不同之处是,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是可以分割的,耗费的成本是可以准确测量计算的,因而是可以按照成本收取费用的。这里强调按照成本收取费用,是因为行政管理不是营利行为,所收取的费用只要能够弥补管理成本即可,不能通过管理或服务谋利。如果征收超过成本的费用,就失去了收费的正当性。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政府通过具体的服务管理而使行政相对人受益,只要按照管理和服务所耗费的成本定价,那么,由受益者负担费用自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突出的问题在于,行政收费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乱象丛生。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收费,谁有权力决定税费,行政收费应该怎样定价,完全是由行政部门说了算。而为了征收更多的费用,行政部门自然有强烈的动机扩大收费范围,加重收费额度,甚至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不仅如此,行政部门还利用行政权力,打击报复不合作者,迫使行政相对人就范。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谁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从目前的情况看,有些收费项目是由法律设定的,但又委托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的收费事项,在行政收费中是属于最规范的,但数量极少。有些收费项目是由国务院或地方行政法规设定,为数也不多。更多的行政收费是由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设定的。而数量最多的行政收费,则是由更低层级的权力机关、政府或政府部门设定的,这样的收费项目各地名称不一,随意性非常大。这些自行设定的收费都是预算外资金,并不进入国库,其数量到底有多大,没有人能够准确说得出。而这正是一些政府和部门热衷于创设收费事项的根本原因。所谓乱收费,主要就是这样的行政收费。
行政收费是与公民财产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活动(企业财产最终仍然体现为公民财产),设定行政收费意味着将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剥夺,谁有权设定收费项目,谁就有权决定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所以,从保护企业和居民合法财产不受任意侵蚀和剥夺的原则出发,必须约束和规范行政征收行为,实现收费法定。
收费法定,大体上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种,就像税收法定一样,每项行政收费的设定,必须启动立法程序,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且不得委托立法。凡是未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批准的行政收费,都是非法的,都应该被取缔,被抵制。税收是一个税种一个法律,行政收费也应该是一项收费一个法律。当然,从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要求可能过于理想。目前来看,由法律设定的行政收费事项,全部是授权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如果每一项行政收费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许是现行立法资源所不能承受的。
第二条思路,就是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行政收费法》,由该法对行政收费的设定、行政收费的具体内容、行政收费设定的具体程序等,作出详尽可操作的规定,严格限定行政收费的设定权限,除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市区地方人大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不得设定行政收费事项。也就是说,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市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均不得制定收费事项。已经存在的应该一律废止,《行政收费法》制定后仍然继续违法设定的,则应该追究相应责任。按照这种思路,收费法定所说的“法”,已经扩展到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宽泛意义上的法定。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之外不断滋生的政府征收行为,是久治不愈的顽症,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种办法能真正有效治理这种顽症。这决定了“收费法定”历程的曲折性和漫长性。
(原标题:收费法定可更好保护公民财产权)
(责任编辑:D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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