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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女生诉铁老大补票案和解 丢票须补票规定存废待解

发布时间: 2015-11-29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浙大女生诉铁老大补票案和解 丢票须补票规定存废待解

浙大女生诉铁老大补票案和解 丢票须补票规定存废待解

2015年11月29日 09:09:09 来源: 广州日报

    浙大女生诉“铁老大”“丢票须补票”案和解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大学大二女生陈绘衣因实名制车票遗失被要求全价补票诉昆明铁路局一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向陈绘衣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案件受理费则由双方各付一半。此案结果一出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铁路部门“丢失实名制车票后仍需补票”这一规定的质疑。

    有部分网友认为发车前遗失的车票,捡到的人可以验票上车;火车上丢失的车票,捡到的人就可以验票出站。因此,铁路的规定没有错。

    但更多的人并不认同铁路部门的解释,有旅客质疑:“实名制车票下,其他旅客捡到遗失车票,本来就是一张废票,如果铁路部门严格执行实名制,怎么会让持别人车票的人上车呢?把这种漏洞存在的风险转嫁给旅客,只能说铁路部门有不作为之嫌。”

    对于铁路部门“丢票后要么办理补办挂失手续,要么只能另行购票”的规定。有法律界人士称:根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铁路部门的此项规定,就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以前没有实名制的时候,这种规定可以理解;但既然实行了实名制,即使车票被取出来,售票系统里也肯定存有购票人的各项信息,铁路部门没理由让乘客另行购票。至于旅客拿到的纸质票,也仅仅是客运合同的一个表现形式,不能因为车票丢了就否定运输协议已经达成、旅客运输款已交的事实。因此,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该取消。”不少律师表示。(记者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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