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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红利要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 2015-11-14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国企上缴红利要落到实处

【国企上缴红利要落到实处】近日《 辽宁日报》报道说,该省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大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催缴力度,欠交国有资本收益将受到相应处罚。未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2%至5%。

  近日《 辽宁日报》报道说,该省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大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催缴力度,欠交国有资本收益将受到相应处罚。未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2%至5%。

  以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等手段强令国企上缴红利的做法,笔者看到的公开报道就是辽宁这么一例。在经济持续下行,相当悲观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政策,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是经济压力倒逼而进行的改革。

  国有企业有义务向它的股东上缴利润,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一般民营经济中,企业既要向国家纳税,也要向股东分红。投资者之所以投资,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红利,使财富增值。一些民营企业的分红相当可观,造就了大量亿万富翁。但在国有企业中,给股东也就是国家分红的事,在前几年是闻所未闻,近几年才开始实施,但效果很差,徒有象征意义。企业上缴的红利占企业纯利润的比例极低不说,即使是这样微不足道的部分,也不过是走一下程序,最后又以各种名目重新返回国企。这就是说,作为股东,从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中并未得到什么回报。更为不公平的是,国企赚了钱不向股东分红,或者分红很少,大量利润留在企业供企业自身支配,被企业管理者任意挥霍糟践甚至转移流失,而国企亏损后却要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国企上缴红利太少,使国家投资国企失去了意义。这样的情况,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让我们看看国外国企是怎样给它的股东分工的,是怎样为它的股东负责的。

  国外发达国家虽然主要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也有一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一方面要像私有企业一样照章纳税,另一方面还要给国家分红,而分红的比例是相当高的。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每年盈利的20%归企业作为储备金,15%作为研发经费,其余65%上缴国库;法国国有企业法国电信公司在本世纪初的几年中,上缴国库的红利占利润收入的16%~43%;作为国有企业,英国邮政总局从1987~1998年总共向政府上缴利润达到17.5亿英镑,相当于税后利润的70%~80%;芬兰航空在每一个商务周期内,至少要支付平均相当于每股收益的三分之二的红利;瑞典2005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633亿克朗,其中财政部代表国家得到270亿克朗的红利,约占利润总额的42.65%;挪威的Statoil公司几年内的平均分红率一直保持在45%~50%;在美国,一些州甚至直接向该州居民分红,如1976年阿拉斯加州公民投票决定设置一个独立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将该州至少25%的石油资源及相关收入投入永久基金。自1982年起,阿拉斯加政府连续20多年给居住在该州6个月以上的居民发放红利,每人每年从几百美元到上千美元不等。不仅如此,该州居民还能享受到分红作用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的益处,成为公有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成功样板。(参见汪平等《国外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实践总结与评述》)

  与国外国有企业给股东的分红比起来,中国国有企业对股东的贡献可谓寒酸。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国家,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太少甚至完全不上缴红利,与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符,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据财政部消息,今年前三季度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8504.8亿元,同比增长5.9%,虽然国企利润的增幅同比下降,但总额1.8万亿元仍然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巨额国企利润留在企业,不但不能给国家带来利益,反而为企业管理者的腐败提供了机会和温床,使国有资产加剧流失。近日,中央巡视组公布的巡视报告指出,被巡视的17家央企“利益输送”“行业性腐败”的暴露有增无减,国家利润被大量转移。如果这些利润及时上缴国库,不再归国企管理人员管理支配,那么,利润被转移和流失的机会将会大为缩小。

  目前,遭遇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幅严重下滑,为了稳增长,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要扩大支出。但增加税收已无潜力可挖,举债规模接近国际红线,收支缺口不断扩大。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重视国有资产收益尤其国企的收益,一方面继续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关于国企上缴红利比例,天则研究所的盛洪教授认为国企应该将税收利润百分之百上缴国库。是不是要达到这个比例当然可以讨论,但目前一成左右的分红率确实显得过于低微,必须予以提高。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企红利的催收力度,像辽宁省一样,制定强硬的处罚制度,使上缴红利的制度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

  国有企业必须拿出真金白银向国家也就是全体公民分红,这是国企必须履行的义务。要让这样的设想变成现实,必须加强,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让国企管理者真正为股东负责而不是利用国企为自己谋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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