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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亟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5-11-03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消保法亟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消保法亟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2014年3月15日,被普遍冠以“新消法”名义,并广受各方期待能够切实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保法开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在11月2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向大会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时指出,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一年多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完全顺应了经济进入新常态和发挥消费基础性带动作用的需要,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发挥好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和社会组织管理的合力,适应新的消费形式和业态,把好的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好。

  消保法实施成效显著,问题仍存

  2014年3月15日,被普遍冠以“新消法”名义,并广受各方期待能够切实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保法开始实施。根据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法院、中消协和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展开了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出台配套规章、加强平台建设、推动执法协作、创新维权机制等五个方面在内的主要工作。

  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力度,关注百姓切身利益,对实施法律展开执法检查早已成为行使监督权力之惯例。正如针对此次对消保法的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专门批示,“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法律有效实施,推动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正确监管、有效监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严隽琪表示,2013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目前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报告指出,消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其中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投诉第一位。争议集中在退货范围和对商品完好的解释上。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后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

  二是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是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消保法界定了消协的组织性质,明确了其公益性,赋予了新的职责,并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但仍存在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等问题,且越到基层,消协组织的等级管理、编制经费等问题越突出。

  四是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虽然有关部门及各地重视投诉平台建设,但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平台间缺乏互联互通,反而让群众投诉不知所措。加之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局限,易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

  四点建议对接消保法现存问题解决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严隽琪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消保法的贯彻落实需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完善,形成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

  消保法颁布实施以来,工商总局、最高法院、工信部以及上海、甘肃、云南等20余个地方都已经出台或启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旨在落实消保法规定,但问题在于,这距离全面贯彻落实消保法规定仍有距离。

  为此,报告首先即建议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消保法实施条例;建议最高法院在今年年内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等具体内容;建议各地加快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覆盖全部31个省(区、市).

  其次,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建议国务院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性质定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其办事机构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给予贬值和经费保障。

  第三,加强对预付卡消费、服务领域和网络消费领域的管理。其中建议国务院出台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发卡行为的行政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管理。同时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第四,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国务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此外,诸如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和作为举证依据的企业标准等信息公示平台等都被纳入报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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