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挂钩精神赡养是制度温情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19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据10月20日《现代快报》)
法律明确的老人赡养标准,既有物质方面的给予,更有精神方面的满足。人老了就难免会孤单,也会有儿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然而囿于各种原因,物质层面的立法保障还未能到位,精神赡养更是一片空白。即便有“常回家看看”的老年权益立法,然而由于缺乏强制性,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从司法实践来看,尽管有的老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判决孩子必须定期回家探望,然而缺乏刚性的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并不容易。
权利与义务当对等存在,既然你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那么也就失去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个人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还能获得财产继承权,这在道理上站不住脚,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只有依法剥夺其财产继承权,才能弘扬正义和彰显公平,也才能对道德提升起到推助作用,否则人人效仿之下,“空巢老人”无人问津的现状,就始终难以得到改善。
将遗产继承权与精神赡养挂钩,应当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由此传递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说明精神赡养已被提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并具有与物质赡养同等的地位;二是说明对于促进精神赡养的手段更加丰富,也更具有明确的保障性。更重要的是,以明确的财产继承权作为前提条件,对于子女尽到精神赡养的责任,也是一种直接的物质激励,也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惩戒措施。
既然赡养老人属于一种法定的责任,那么司法的实践就理应围绕制度层面来设计。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让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无论从目的性还是手段上,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质,以及自身承担的责任。假若每一个法院都能围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台更为完善的细则,假若每一个职能部门,都能在职能的范围内,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保障老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在国外,法律的地位优于亲情的关系,因而对个体的保护往往能做到一视同仁。比如父母若不能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就可能被法律所剥夺;若是一个人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孝道,那么其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包括对其遗产继承权的剥夺。相反,国内在这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苏州中级法院的做法在全省法院系统也属于首次,由此也说明,法院在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上大有可为,不过在制度创新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事实证明,以亲情关系作为权责的调整手段并不可靠,自觉习惯的形成也需要他律发挥作用。让那些真正尽了孝道的人,获得其应有的财产继承权,既属于道德引导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践行中必须尊重的基本原则。总之,遗产继承挂钩精神赡养是制度的有效创新,也是法院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生动例证,其做法值得效仿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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