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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 虚构厂名 行贿103万 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金572万元

发布时间: 2015-10-21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伪造公文 虚构厂名 行贿103万 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金572万元

  本报讯 (记者董子彪)原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某某伪造相关公文,以虚构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违规申报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同时,为使该申请能顺利通过,满某某先后向主管领导甘肃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副调研员万景峰(已判刑)行贿80万元,向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下称皋兰县工信局)行贿23万元。10月20日,兰州中院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7、8月份,为了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生于1966年的满某某以虚构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向皋兰县工信局递交了伪造、变造的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为便于该申请在甘肃省工信委能够顺利通过,满某某送给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副调研员万景峰30万元,而后兰州福鑫造纸厂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2万元,为表示感谢,满某某在甘肃省冶金厅家属院再次送给万景峰50万元;此后2012年春节前,满某某将所骗取的财政奖励资金中23万元通过皋兰县工信局局长张某(已判刑)送给该单位表示感谢,该单位将23万元用于冲抵单位非正常支出。另查明,皋兰县工信局因单位受贿罪被皋兰县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满某某为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伪造、变造皋兰县质监局、工商局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满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额巨大的财物以及给予国家机关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满某某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满某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满某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冻结的满某某违法所得400万元及其利息880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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