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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说:对恶意逃废债决不姑息

发布时间: 2015-10-16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新闻评说:对恶意逃废债决不姑息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形势保持高开稳走、稳中有进的良好局面,新旧产业对接、动力转换取得积极进展。在这过程中,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投入,以适应包括实体经济在内的资金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此同时,我省银行业也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的情况。这当中既有实体经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的原因,也与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有关。

  要彻底消除和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

  恶意逃废债行为是指债务人(含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全部或部分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判决义务,造成金融单位现实或潜在重大损失的行为。一些不良企业主为达到逃废债的目的,违法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翻新:有的主张合同无效逃避担保责任,有的恶意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甚至转移资产、转让股权、恶意赠与、低价贱卖等。恶意逃废债现象增多,使不良贷款处置难度和压力加大,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持金融血脉的顺畅运行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大局。对业已存在的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我们一方面要分类处置,妥善化解;另一方面,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决不能姑息,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必须对恶意逃废债保持高压态势。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从目前情况看,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一批逃废债案件被立案,一批相关责任人受到打击处理,切实维护了浙江良好的金融环境,确保全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和社会秩序稳定。

  在打击恶意逃废债行动中,各地、各相关部门因案施策,形成了不少特色做法和经验。如加快涉金融案件“立、审、执”联动,克服送达、财产保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困难,提高结案效率;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监测、预警、处置三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共享信息库,等等。

  要彻底消除和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必须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通过定期编制和更新恶意逃废债重点监测企业名单,实行重点监测;对重点案件集中审判和执行;将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建立联合惩戒制度等,坚决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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