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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年薪1元被授2600万股期权 奶茶妹妹没份?

发布时间: 2015-08-13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刘强东年薪1元被授2600万股期权 奶茶妹妹没份?

  刘强东年薪1块钱,同时被授予2600万股期权

  奶茶妹妹和这一大笔期权一点关系都没有吗?

  




  前几天,网络上爆出京东商城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和“奶茶妹”章泽天已经登记结婚的消息。

  就在网友们大呼:“原来他们是真爱”时,很快有人想到了两人如果离婚,财产该怎么分的问题。

  从前天开始,又一则关于两人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刷屏。

  说的是:近日,京东宣布,公司董事会今年5月批准了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刘强东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人民币,且没有现金奖励。此外,刘强东已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网友们又大呼:“事情果然没有这么简单!”

  关于刘强东10年薪酬计划,微信朋友圈一开始疯传的通俗解读大多都是这一版本:

  今年5月份,老刘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而未来10年收入几乎为0。然后,现在突然宣布结婚了!也就意味着,这26.5亿是婚前财产,在无赠与的情况下,如果两人因感情不好分道扬镳,那么这26.5亿与奶茶妹妹毫无关系。

  无论这件事是真是假,但真的就像网友所说,刘强东这26.5亿与奶茶妹妹毫无关系?难道说,因为她老公十年工资只有10元人民币,奶茶妹妹的十年青春,真的到时候都买不起一杯奶茶?

  如果她在这十年内离婚,真的就几乎一无所得?

  网友们为这件事真是操碎了心,我们请“律师来了”律师团祝双夏律师为大家就此事做出专业解读。

  祝双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获得杭州市优秀女律师,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问题一:期权是不是就是实际股权?

  答:请大家不要质疑强哥的真爱,你们实在操心太多,事情不是你们想的那个样子。期权不等同于实际的股权。

  股票期权指的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具有的债权、物权双重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期权在行权前仅是一个资格,只有达到一定条件行权后才能实际持有公司的股权。从京东的公告看,刘强东在5月份被公司授予期权,而未实际持有股权,行权条件和时间都不知道。

  问题二:如果离婚,奶茶妹妹是不是分不到财产?

  答:不是的。

  上面提到,刘强东被公司授予期权,而未实际持有股权,行权条件和时间都不知道。而行权时间和行权条件对股权的归属界定很重要。行权指的是达到约定的条件后,期权授予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具体来说,分为这几种情况:

  1。行权时间在婚前,一般界定为婚前财产,但配偶一方有可能能分享婚后增值收益。

  如果在婚前行权持有公司股票,一般认定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假如刘强东在8月份与奶茶妹登记结婚前已经对一部分期权进行了行权,那这部分股票就可能认定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然而,即使是这部分婚前财产,奶茶妹也有可能可以分享增值收益。对这个问题,实务界有争议。有的认为,应当参照最高院法官关于股票操作与管理的概念,因为刘强东没有实际对股票进行操作,从而认定为增值收益也系婚前财产。

  有的认为,即使婚后一方没有实际对股票进行操作,但作为公司高管,用自己的智慧与劳动创造了公司效益,应视同对股票的增值有贡献,不能与婚前在资金账号购买股票未操作而等同。

  2。婚后行权的,一般都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的行权条件成就,并实际行权的股票,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有的观点认为,期权属于婚前授予,有财产利益,应考虑个人婚前对公司的贡献因素,不能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考虑实际贡献的因素,判定30%-40%的比例给配偶一方。

  由此分析,如果刘强东的期权全部在婚姻存续期间行权,那行权后的股权及收益都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考虑其贡献大小的原因,在比例上有倾斜。

  3。离婚后行权的,看离婚前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对于离婚后行权的,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

  也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离婚前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而怠于行权、延迟行权,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同离婚前行权。另一种情况是离婚后行权条件才成就并实际行权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也有法院认定对另一方要作一定的补偿,认为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工作才能达到行权条件,是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所得。

  我认为,对当事双方比较公平的做法,应是以婚姻存续期间占最初授权日到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再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作为对配偶的补偿。

  因此,无论是什么时间段行权,奶茶妹妹都能分得一杯羹,没签婚前协议就不要再质疑强哥的真爱。

  判例

  其实,网友们讨论的这个问题,广东省高院早在2009年就有过明确批复。

  祝双夏:广东省批复的这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就是在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并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

  当时广东省高院批复:××在婚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不管哪种情形,倘若真的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奶茶妹妹都是能切切实实得到好处的。如果是婚前财产,那婚后收益,除了自然孳息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那自然就是共同财产。强哥是以婚后十年收入换得股权期权,因此奶茶妹妹都是能得到其相应的份额或收益的一部分。

  不过,人家才刚结婚,我们就这样轰轰烈烈帮他们操心离婚的事了,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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