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一游”亟待依法终结(论法)
□目前,一旦破坏文物,如何对责任方进行定性量刑,迄今尚难定论,特别是与破坏文物造成的损失相比,过低的违法成本缺少震慑作用
暑期到了,亲子旅游开始了。这本是一件好事情,可如果在旅行途中,一时兴起就四处留下“墨宝”,特别是在古老文物上随意刻划“到此一游”“飘过”“路过”等字样,那就实属不该了。
实际上,故意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在当今社会仍然比较普遍,关于“到此一游”“路过”“飘过”的评论也不绝于耳,特别是对于这种行为,尽管大家都持否定、批评的态度,但多仅限于道德谴责,严重的也只不过是使用语言暴力进行谩骂,这不仅存在“以恶制恶”之嫌,而且根本不能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重之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故意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违法行为。早在十几年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就已经颁布实施了,其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也作出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看,“到此一游”仍然屡禁不止。
之所以如此,一些人的道德和素质水平低、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是主要原因,但是,文物管理部门也有不足。一方面,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比较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注重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比如,游客在文物古迹上刻字,文物管理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待到文物受到了损害,再对外披露,显然于事无补。
因此,对于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深入普法,也要严格执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更为重要的是,法严人思善,文物保护法亟须完善和升级。
从目前情况看,文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文已经显得有些滞后,特别是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和利用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如果不及时进行修订,使之与时代接轨,法律效力就会大打折扣,文物破坏的现象就难以改观。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在文物保护上的违法成本。目前,一旦破坏文物,如何对责任方进行定性,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判刑,迄今尚难定论,特别是与破坏文物造成的损失相比,过低的违法成本,谈何震慑作用?
也有专家呼吁,要在文物保护上实行问责制,即文物破坏事件应问责所在辖区的相关责任人。不妨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的考核指标,一旦在其任期内发生文物破坏事件,则进行追责问责,这或许能推进文物保护法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
文物是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国家民族的共同财富,保护文物、爱惜文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个夏天开始,让我们一起寓教于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终结“到此一游”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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