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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解读2448宗矿业权审计结果

发布时间: 2015-02-06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解读2448宗矿业权审计结果

为何近三分之一矿业权交易有“猫腻”?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解读2448宗矿业权审计结果

    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董峻)审计署6日发布的关于2448宗矿业权审计结果公告显示,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比例几近三分之一,涉及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等。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对这次审计情况进行了全面解读。

    地方矿管部门违规审办矿业权登记问题突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806宗违法违规事项中,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涉及716宗矿业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或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定,金、铅、锌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等,均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许可证,但审计发现有75宗矿业权未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颁证,而是由省级及以下矿产主管部门颁发了许可证。

    二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违规批准新立矿业权主要包括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矿业权申请人不具备规定资金或法人资格等条件、与其他矿业权勘查(矿区)范围重叠等,分别涉及矿业权170宗、27宗、25宗和7宗。

    三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审计发现有252宗矿业权存在违规协议出让问题。

    此外,审计发现的问题还有: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和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收入;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等。

    审计发现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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