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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新规:商家不得拒绝退换不合格产品

发布时间: 2015-01-21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消费者权益新规:商家不得拒绝退换不合格产品

    网购的货物不满意,想退款卖家不同意怎么办?购买的商品名不符实怎么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若遇到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可以据此帮消费者讨回公道。

    “大甩卖”不能随便甩

    《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等。

    不合格品必退货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15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15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予以处罚。

    预付款还是自己的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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