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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14万借读费购买理财产品

发布时间: 2014-12-18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挪用114万借读费购买理财产品

  本报讯

  (记者李辉)利用管理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原校办主任魏某挪用借读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贴补家用。12月17日,记者获悉,近日西固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宣判,魏某因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原系兰州铝厂子弟学校,改制后,魏某自2009年9月起任该校校办主任一职。经查, 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魏某利用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等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学校借读费等先后5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金额共计为74万元,理财收益共计3135.72元,魏某将该笔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3年4月8日,魏某又擅自将借读费20万元转账存入其妻账号内,并以妻子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万元,该笔理财2013年6月4日赎回本金,并获理财收益1256.28元,魏某也用于自家的日常生活开支。2013年7月15日,魏某截留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20万元、连同本人与妻子二人住房公积金11.5万元,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在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号,同时将上述31.5万元存入该账户内,并办理为期一年储蓄定存业务。案发后,其姐姐向公诉机关交回20万元涉案款。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挪用该校的借读费等计11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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