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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建中:互联网金融加剧了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

发布时间: 2014-08-31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关建中:互联网金融加剧了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薛白)今日上午,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大公集团董事长关建中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加剧了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

关建中指出,运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虽然解决了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但却加剧了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债务人可以随意进出互联网融资平台,对其必须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无任何约束,对其偿债能力判断无真凭实据,对其违约行为无惩戒手段;2、信用风险生成速度及影响可超出任何金融形态。在信用风险信息严重不对称条件下建立的互联网信用关系缺乏稳定基础,从而导致信用关系破裂速度快,传导面广,危害人群多。

关建中解释,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管控的特殊性: 1、债务人必须承担向债权大众公开其信息的责任。债务人完全是以公开方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举债的,因此,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并偿还债务是互联网债务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其进入互联网融资与债权人构建信用关系的前提;2、债务人必须接受债权大众的公开监管。监控债务人风险是债权人的天然权利,因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是以债务人信息披露质量为前提条件,并以此来提高交易效率,唯有依靠以亿万债权大众为载体的大数据力量方能高效清洗债务人信息数据,去伪存真,实现阳光下的安全交易; 3、必须引入公正的信用评级。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扮演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因此将市场公信力高的评级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运用互联网评级技术专业化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对其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公正评判,无疑将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不二选择。 4、必须建立黑名单制度。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建立其健康运行之根本,那么对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各类互联网主体纳入黑名单,并据此形成对其所有经济社会行为的严厉限制,将是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制造者的利器。债务人公开信息,债权人公开监督,评级专业监控,黑名单公示,四位一体联动是满足互联网金融本质要求的信用风险管控模式,其中,评级的作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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