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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监管采用计分分级制 低评价机构将重点监管

发布时间: 2014-06-3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险资运用监管采用计分分级制 低评价机构将重点监管

    保监会近日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称,根据监管规则,保监会将每年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进行两次评价,根据分数高低,将保险机构分为A、B、C、D四类。

    评价等级为C类和D类的保险机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中国保监会可以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采取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范围或比例等监管措施。

    通知称,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采取评分制,每一评价期的基准分为100分。

    保监会在基准分基础上,根据保险机构的内控运作情况、持续合规情况和违规事项进行加分或者扣分,并汇总确定其最终得分。评价期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评分95分(含)以上为A类: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强。评分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B类: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评分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C类: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评分60分以下为D类: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弱。

    根据通知,在评价期内,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业务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本评价期的级别直接确定为C类或者D类。

    一是提交的监管信息、数据、报表、报告和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中由所投资企业或者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是违反监管规定,经监管提示或者超过监管要求的整改期限仍不改正。

    三是挪用保险资金。

    四是未按委托人投资指引、合同及书面约定运用保险资金。

    五是被依法采取责令整顿,或者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六是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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