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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罚13万

发布时间: 2014-04-2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罚13万

原标题: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罚13万

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 (李海霞)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4〕19号)公告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3万元。全文如下: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4〕19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国际开发金融大厦16和17层

主要负责人:谢渝华

经查实,2013年9月11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银保专管员袁某在建行皇冠东和网点向投保人邓某销售了泰康人寿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被保险人为邓某本人,保单号211302062608。2013年9月12日,投保人邓某再次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袁某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称被保险人缴费满5年后,每年能够领取“七万多元”;被保险人到60岁时,可以取出“两百六十几万”。

上述行为有调查笔录、袁某与邓某对话录音、邓某保险单、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表、袁某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隐瞒投保人。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3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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