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摘要: 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阿思达克通讯社4月4日讯,大智慧通讯社4日获悉,保监会周五(4日)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还规定,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标志
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保监会强调,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办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办法》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办法》尊重商业自愿和引导市场自律,同时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另外,《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此外,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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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调,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办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办法》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办法》尊重商业自愿和引导市场自律,同时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另外,《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此外,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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