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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产品不得参与网下打新

发布时间: 2014-01-02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三类产品不得参与网下打新

  IPO承销业务规范发布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指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网下新股申购。

  据了解,《业务规范》是证券业协会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投资银行全业务链领域颁布实施的首个自律规则,为今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进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尝试。

  《业务规范》细化了在新股发行定价和询价、配售、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路演推介上承销商应和发行人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

  同时,《业务规范》严格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诱导报价、泄露内幕信息和发放礼品等行为。例如,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值得注意的,《业务规范》明确了对定价方式、投资者条件、黑名单制度、保密要求、簿记建档、报价剔出、报价限制、老股转让等工作的要求。

  在配售环节,《业务规范》明确了在决策机制、配售原则、优先配售、配售合规要求、战略配售和回拨比例计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据悉,作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配套自律规则,《业务规范》一方面注重指导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注重业务开展过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引导承销商在规范框架内灵活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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