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贸易资讯财经要闻 > 财政部发文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

财政部发文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

发布时间: 2013-12-3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财政部发文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高立、韩洁)财政部30日发布消息,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近日公布了《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关键期限国债是指首次发行期限为1、3、5、7、10年期的记账式国债。

    按照规定,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属于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期限范围的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其余期限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9:30至10:30。

    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多重价格和单一价格与多重价格结合的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规则》明确了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1年期(不含)以上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0%,1年期(含)以下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0%。

    此外,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投标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4%;乙类为1%。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为当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乙类为0.2%。

    按照规定,国债在竞争性招标或追加投标结束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上市后,各期国债可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另外,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Tags: 本文暂无Tags!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马洲贸易网 | 电子商务 | 技术支持 | 服务报价 | 联系我们
© 2011 21d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靖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苏ICP备13025694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322号

马洲贸易网 上海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