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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基金公司股东门槛 最低1000万元起

发布时间: 2013-12-28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国务院批复基金公司股东门槛 最低1000万元起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章斐然)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细化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其中,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批复》称,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今年6月1日,证监会正式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法律层面放开了基金公司高管成为股东、获得股权激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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