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贸易资讯金融保险 > 国务院:基金公司境外股东母国须与中国监管保持合作

国务院:基金公司境外股东母国须与中国监管保持合作

发布时间: 2013-12-28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国务院:基金公司境外股东母国须与中国监管保持合作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章斐然)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细化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其中,境外股东所在国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须已与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批复》称,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Tags: 本文暂无Tags!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马洲贸易网 | 电子商务 | 技术支持 | 服务报价 | 联系我们
© 2011 21d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靖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苏ICP备13025694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322号

马洲贸易网 上海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