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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6个月老股东可向公众发售老股

发布时间: 2013-12-03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持股36个月老股东可向公众发售老股

  □本报记者 毛万熙

  证监会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这意味着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即日起开始陆续出台。

  《规定》中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按照《规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

business.sohu.com true 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http://business.sohu.com/20131203/n391164327.shtml report 423 □本报记者毛万熙证监会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这意味着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即日起开始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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