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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等今起实施 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罚30万

发布时间: 2013-10-01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旅游法》等今起实施 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罚3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日起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旅游法,该法对饱受诟病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种种出游乱象作出了明确限制。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专家表示,《旅游法》并非完全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此外,《旅游法》还加强了景区管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法》还专门对文明旅游作出了规定,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强调,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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