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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游客新增四大权利

发布时间: 2013-09-24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首部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游客新增四大权利

    长假有了新“玩”法

    10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

    首部旅游法将给计划长假出行的人们带来多项新权利。

    记者日前专访了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详细解读在签订合同、购物、纠纷解决及事故救助等方面的新规定。

    权利1

    旅行社须与游客签合同

    ●不签旅游合同 旅行社违法

    以前,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是否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怎么写,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各旅行社使用的合同一般都是行业内拟定的格式合同。10月1日起,书面合同内容将被细化。

    首部《旅游法》第58条规定,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签约别嫌太细 可自拟附件

    旅游者绝不能嫌麻烦,一旦决定了参加哪条旅游路线、在哪个旅行社报团,就要把能够想到的所有相关问题,都事先和旅行社商定,且要白纸黑字地明确写在合同中。

    约定内容可写在主合同里,或者作为附件加以明确。签字前一定要仔细看,不明白的及时问旅行社,千万不能对旅行社写好的格式合同连看也不看,直接签名。

    权利2

    游客有自由购物的权利

    《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性购物或强制参加自费项目。

    这并不是说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就不能安排购物,只是必须要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或是游客自己提出。如游客提出购物要求,旅行社必须满足。

    安排购物的时间、次数一定要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如果地接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想购物的游客购物,属违约。

    如果一部分游客想购物,另一部分游客不想购物,旅行社应安排好不购物的游客继续按行程参观或从事其他活动,同时派人陪购物游客购物;或安排购物的游客购物,随后再按约定时间接购物游客。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凡属于在旅行社引导下所购物品,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无条件退货,而且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无条件先行退货退款。但是,一定要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且所购商品完好,不影响其二次销售。

    这一规定对旅游者购物特别有利,因此,在《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般不敢再忽悠游客购物了,反而会劝说旅游者理性购物,避免激情消费,从而给旅行社增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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