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道歉游客受损失 旅行社担责
中消协: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应拿游客做人质 沙钢船务上午发表情况说明深表歉意
“海娜号”邮轮事件,给公众带来众多法律疑问。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等专家,请他们就各自领域做出解读。
专家表示,游客因无法继续旅游,不能按时回国导致的损失,可向旅行社索赔。邮轮被扣留后海航旅业虽然成立了应急小组,但也不能减轻民事责任。
对于扣船行为,专家表示,这在国际上非常常见,扣船不代表船上的人员没有行动自由。根据《国际扣船公约》,韩国当地法院扣船合法。扣船裁定是保密的,法院实施扣船时不会提前告知,以免船只临时改变航线,但法院因休息日无法及时处理保证金致使数千名中国公民滞留,做法不妥。
沙钢船务道歉
沙钢船务上午致歉
对因该邮轮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而造成1659名游客滞留济州岛所带来的不便,沙钢船务上午发表情况说明,深表歉意。
沙钢船务认为,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游客滞留问题。沙钢船务表示,如海南航空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愿承担对旅客应有的补偿,沙钢船务愿意先行垫付旅客返回国内的交通费用。
关于扣船
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某国法院突然将另一国停驶的邮轮扣留,是很少听说的事情。
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其中包括哪些法律规定?在“海娜号”邮轮事件中,各方的做法是否有不妥之处?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多年海事海商诉讼经验的资深涉外民商事律师郝俊波。
扣船行为 国际诉讼中常见
FW:扣船行为,在国际诉讼中是否常见?
郝俊波:扣船行为在国际上非常常见。扣船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将船拍卖,而是以扣船为手段,要求对方解决纠纷。此外,尽管船只被扣留,但是并不代表船上的人员(包括船员和旅客等)没有行动自由。
FW:法院扣船,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什么行为?
郝俊波:对于申请扣船一方而言,扣船是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方法。原告方通过向法院提交保证金,申请法院扣住被告的船。被告迫于压力或为避免更多的损失,往往会向法院提交担保金,让法院归还船舶。
此后,若两家公司要进行诉讼,也会在上述已接受担保金的法院进行。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已经交纳的担保金就可以成为赔偿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扣船公约 韩国能管辖
FW:在您看来,韩国法院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
郝俊波:针对此次事件,海航旅业邮轮需在韩国港口靠岸,如无特殊情况,此时,韩国法院对邮轮就有管辖权。船开到了他国领海,对方的法院就享有司法主权。
也就是说,韩国的法院有权扣留上述邮轮。至于沙钢船务为何会选择在韩国的法院申请扣船,我猜测,这可能是沙钢船务的一种诉讼策略。
FW:但是,据媒体报道,诉讼的双方此前已经约定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为英国法律。
郝俊波:但是这并不影响轮船可以在韩国被扣押。根据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的约定,每个国家都有领海的司法主权,任何一个国家的轮船,只要到了某个国家的港口,如果有正规的司法手续,港口当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韩国当地法院扣船的行为是合法的。
FW:扣船行为对于申请方来说,是否意味着这是一种诉讼策略,这种策略能带来多大的好处?
郝俊波:如果原告方此前未采取申请扣船的方式,就算官司赢了,被告方应该执行的赔偿可能迟迟不予兑现。所以,扣船往往等于官司赢了七成。
扣船是通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后果非常严重,震慑力也最强。
FW:对扣船这一措施的未来结果,您怎么看?
郝俊波:沙钢船务申请韩国法院进行扣船,目的是逼迫对方提供担保,以便日后在诉讼结束后,可以获得赔偿。假设海航集团一方向韩国交纳了这笔担保费用,双方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到英国进行诉讼,然后由韩国法院进行执行。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诉讼管辖法院为韩国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的。
扣船裁定保密 不提前告知
FW:扣船是否意味着扣押了船上的游客?
郝俊波:韩国法院只是针对船舶行使司法权,不涉及船上游客。虽然现在游客的活动被限定在船上,但这是因为旅游签证的问题,并不是扣押游客。海航集团会派飞机接回游客,就可以说明这点。
FW:如果官司的结果有利于海航集团一方,该集团是否可以索赔?
郝俊波:如其能拿出证据证明船只被扣造成实际损失,则海航集团一方可以索赔。邮轮公司被扣船,在扣留期间不仅要继续支付船员工资、燃油费用、港口停泊费,保证船上人员生活供给,可能还要对乘客支付违约赔偿金。
FW:有人认为,法院扣船时没有提前告知,让游客们有所准备,做法不妥。您怎么看?
郝俊波:法院实施扣船时,不会提前告知船长和船舶所属公司,以免船只临时改变航线,并且扣船裁定也是保密的。
扣船当天,法官会亲自来到船上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件,并在船只醒目位置张贴文件,同时向对方提供法官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即使在休息日也应有人员跟进此事。
但韩国法院因休息日无法处理保证金,致使数千名中国公民滞留,做法不妥。
沙钢船务与海航债务纠纷示意图
2008年6月
沙钢船务与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海航集团下属公司)签订租船协议,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出具担保函
2010年4月20日
沙钢船务交船给大新华公司
2010年12月起
大新华公司拖欠直至停付租金
2011年11月12日
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定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
目前,大新华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沙钢船务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责任
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2013年8月底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扣压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
关于游客
“海娜号”邮轮事件,未来很可能涉及到旅游纠纷。就是否能够索赔、向谁索赔、哪个法院管辖、哪国法律调整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
游客损失 可向旅行社索赔
FW:由于意外出事引发的种种损失,游客应该向谁索赔?
李仁玉:由于游客和旅行社一方有旅游合同,在旅游无法继续进行后,游客进行索赔时,法律关系是十分明确的。
游客因无法继续旅游,因为不能按时回国导致了工作上的经济损失,行动被限制期间发生的疾病,因船舶上管理秩序混乱而发生的损害,都可以向旅行社一方进行索赔。
FW:据媒体报道,邮轮被扣留后,海航旅业立即成立了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这是否能够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李仁玉:虽然海航集团成立了应急小组,但是这并不能减轻其所要负担的民事责任。
FW:管辖地在中国还是在韩国?如果在中国,哪个地方有管辖权?
李仁玉:如果旅游合同中对于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发生纠纷,应该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起诉,因此,中国游客所有因旅游而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到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FW:据韩国媒体报道,邮轮上的1659名游客多为中国公民,只有3名韩国人。这几个韩国人,如果维权,管辖地在哪儿,和中国游客维权有何不同?
李仁玉:三名韩国人如果和中国游客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也可以到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所在地进行起诉。同时,也可以根据韩国的法律,在韩国起诉。这就要看韩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消协:不应拿游客做人质
今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邮轮被扣影响众多消费者正常旅游行程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中消协对此密切关注。
邱建国称,现在实际上是把消费者当做人质,以此来威逼对方,来解决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这是不妥的。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协议的经营者不能按照协议让消费者正常旅游已经违约;扣留邮轮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此外,消费者人身受到限制,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益,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等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经营者协商沟通,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依法受理,调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邱建国还提醒说,中国江苏沙钢集团旗下公司无论是和海航发生什么纠纷都不应该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做筹码,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妥当的。
文/记者 王婷婷
相关采访
这批游客有何不同?
记者从海航旅业了解到,由于此次事件极其特殊,不少游客是邮轮出境、飞机入境,所以在其护照上,将会出现天津港口边检的出境章和首都机场的入境章,这在其他的出入境过程中是并不常见的。
此外,记者了解到,不少游客选择乘飞机回国,也就意味着需要再次使用韩国签证,不过对于韩国签证问题,海航旅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和当地政府沟通,肯定首先要保证游客回国。文/记者 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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