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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起执行 第一类1550元第四类1010元

发布时间: 2013-04-27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粤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起执行 第一类1550元第四类1010元

    广东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自5月1日起正式执行。用人单位须遵照执行。

    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深圳除外),其中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提醒用人单位,5月1日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将面临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加付赔偿金赔偿。(记者凌越、通讯员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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