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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划定“私募投资者”门槛

发布时间: 2013-02-21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证监会拟划定“私募投资者”门槛

  中国证监会昨日开始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在这份意见中,证监会拟要求私募基金只向满足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等条件的人群发售。

  证监会这一规则仅面向目前基金法154条提及的基金,即以证券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但银行、保险、信托旗下的私募基金业务不在此列。

  证监会称,私募机构需要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但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日常管理,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

  作者:吴敏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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