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环境 共同培育和保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建设时间短,在发展起点上和过程中都面临着特有的初始条件和内外部环境。尽管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很大成就,但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仍十分年轻,不可避免地还存在诸多“幼稚期”问题,不太成熟、不太规范的地方不少,距离成熟市场有相当差距,不能说用20年就完全走完了成熟市场200年的路程。”——摘自郭树清同志在《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0期的撰文。
资本市场是为国家、为实体经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涉及方方面面、众多行业,市场改革创新的推动、协同,市场秩序的维护、规范,证监会单打独斗做不到,客观上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和其他执法机关以及地方政府等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项新事物、一件“舶来品”,资本市场始终处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引领市场化理念、法治理念、股权文化、信用文化的同时,其中不断涌现的产品、业务或交易机制等创新,却往往面临着与周边制度、体制环境不相协调的“孤军突出”和“水土不服”窘况,客观上要求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及时的修改、完善,实践中经常与现行体制机制出现“冲撞”。这一切都要求监管者着眼法治建设和综合治理,注意塑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法治环境。
据有关人士透露,去年一年里,证监会同志通过专题汇报、登门拜访、会议研讨等各种不同形式,就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司法政策的出台、监管执法体制的完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事项,多次与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以及不少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等一起商谈工作,研究问题,争取支持。
2012年5月22日,在证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严格遵循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借鉴境外成熟市场要约收购领域内幕交易的特殊证明制度,采取明确公诉机关证明标准和要求的思路,创造性地实现了与市场呼吁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安排“殊途同归”,解决了内幕交易认定难问题,降低了举证和认定难度。有人将之比拟做“为老虎装上了牙齿”,是打击内幕交易的一个“杀手锏”。
除此之外,还出台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国债回购交易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有关操纵市场刑事犯罪司法解释和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在内统一的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有关证券期货执法和解制度的试点研究、探索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也取得了新的成果。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涉及资本市场运行发展及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共计60多件,从单个部门和行业来看,几乎是最多的。
2013年1月21日,一年一度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环境,表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发展的各项工作,始终离不开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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