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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龚爱爱的北京房产应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 2013-02-04   作者:   来源: 腾讯网  
摘要: 朱庆育:龚爱爱的北京房产应如何处置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庆育认为,由于本案尚未披露足够信息,故目前暂时只能局限于可能性及可行性分析。

朱庆育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民事权利,因此,首先可供选择的路径是在民法上宣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不过,宣告民事交易无效,需要知悉每一房产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因素等。撇开这些具体因素不论,民法路径可能还需要面对如下问题:

第一,如何选择无效依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北京市的“限购令”本身并不足以成为无效认定之依据,因为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能够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至少应当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限购令”不过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级别低于地方性法规,无法作为裁判依据出现于裁判主文。

第二,诉讼程序如何启动?对于民事交易之无效,认定机关是法院,行政机关并无此项权力,而民事诉讼须由民事交易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本案尚未表明上述房产存在民事纠纷,故尚未出现主张权利或启动程序的适格当事人。

第三,如何确定法律效果?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可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其他情形导致的无效,法律后果均是双方返还——财产返还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返还对价。

有鉴于此,在朱庆育看来,民法对于追夺房产难有作为。

朱庆育指出,龚爱爱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有违《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因此可供考虑的另一路径是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然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之情形,《房屋登记办法》仅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足以成为注销登记之原因。更重要的是,房屋权属登记须以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登记机关并无主动启动登入、变更或注销等程序之权力。若本案许可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个案“正义”固然似乎得以实现,但同时意味着,行政权力随时可能通过主动行使权力将已登记的民事权利注销。

朱庆育称,“正义的结果须以正义的方式实现。为了追夺龚爱爱的北京房产,而让行政权力如此扩张,无异于饮鸩止渴。”况且,即便注销,亦不足以产生没收之效力,而应回归于龚爱爱的权利前手。

朱庆育认为,龚爱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即便不必公示,亦至少可查知。从常识上判断,在北京拥有如此之多的房产,已远远超出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此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调查龚爱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便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龚爱爱则有义务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即便受贿、贪污等罪未获证明,法院仅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可判决没收财产,从而依法追夺龚爱爱上述房产。另外,刑事判决所没收的财产,以该财产属于犯罪人所有为前提,因而,若民法已认定交易无效,没收龚爱爱的上述房产反倒于法无据。当然,如果交易确实无效,房屋所有权自应返还于对方当事人,此时,刑事没收的对象应是对方当事人返还的购房价金而非房屋本身。

在朱庆育看来,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未必复杂难解,更值得深思的,恐怕还是因为过度管制而带来的大面积“制度性违法”现象。自由市场语境下,从事市场交易不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当事人亦无动因伪造自己身份取得权利登入登记簿,否则权利行使、转让及其救济将面临诸多法律障碍。而中国的现实却是,当事人可通过虚假行为获得更优的法律地位。其根源即在过度管制。正如计划经济必然催生“投机倒把”、出租车行业过度管制必然催生“黑车”、集体所有土地过度管制必然催生“小产权房”、 金融 信用过度管制必然催生“非法集资”,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颁布的“限购令”,亦必然制造大量房屋、汽车等限购物品的不法交易,伪造户口不过是手段之一。无论施以多么严厉的惩罚,此类违法行为均不可遏制,因为培植它们的土壤,正是各项过度管制政策,而有能力从中寻租获利的,亦正是掌握管制资源的公权力者。

“龚爱爱的行为固然不具有正当性,但如果矫正该不正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另一甚至更可怕的非正当现象,其间所实现的正义是否真正为我们所追求,恐怕就值得怀疑了。”朱庆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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