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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发布时间: 2013-01-31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征信业管理条例》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今年的“3・15”对我国消费者来说更富有深意,因为消费者将获得更多的权益保护,比如个人信息安全。自3月15日起,《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作为征信行业最高级别的法规,《条例》历经十年砥砺,终于宝剑出鞘。业内人士指出,《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

  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信市场准入采取“个人审批制,企业备案制”原则。即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信息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则显得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充分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旨在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甄别市场上众多征信机构的合法性,并且在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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