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雷:防治劳务派遣滥用须靠“劳动三权”
摘要: 陈步雷:防治劳务派遣滥用须靠“劳动三权”
◎ 陈步雷 | 文
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工维权困难且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一审草案规定了三个措施: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强化“同工同酬”原则。二审草案仍聚焦于此。
上述做法可合理预见其制度约束力和效果不会多好。原因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仍片面倚重劳动行政,而未大力培育劳资平等博弈机制。
首先,劳动关系是基本社会关系,数量大、问题多而难,用劳动行政机制替代劳资平等博弈机制,不仅降低市场活力、损害自主交易权,也会导致沉重的行政负担,而劳动行政资源、能力是很有限的。且在地方党政机关极力经营GDP的背景下,其履职动力也明显不足。
其次,包括企业用工的数量、派遣工比例在内的劳动关系信息,是分散的、变动的,劳动行政的信息成本极高,信息质量欠佳。
第三,现有劳动立法中诸多强制性规定对地方公权力机构的实际约束力,已出现结构性残缺,即使新增劳务派遣比例限制条款,也同样很难实施;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即便授权做了规定,也难免成为空文。
第四,二审草案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适用相同薪酬体系的规定,如果不结合劳资平等博弈机制,同样缺乏生命力。概言之,对劳动三权(团结、谈判、争议权)和相关机制的替代制度,如果违背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防治劳务派遣滥用,一靠劳动三权的实证化、机制化、法治化,劳方可集体与资方博弈;二赋予同工同酬权利以可诉性,使其可便捷获得司法救济;三确立从劳务派遣向直接雇佣的转化制度——用工主体使用被派遣工达到一年以上期限后,转化成用工主体直接雇佣的劳动关系。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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