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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 风投未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 2012-12-25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基金法三审 风投未纳入监管

新京报讯 (记者 吴敏、郭少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日三审,新的草案做了四点主要修改,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未能纳入监管。

PE/VC未纳入基金法监管

与此前的二审草案相比,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中,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的描述,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一修改意味着对于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这也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仍限于投资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如A股;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权或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则不被纳入其中。在目前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上,前者归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后者则由发改委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是基金法修订的组织者之一。在12月份的一次论坛上,吴晓灵称,之所以希望将PE/VC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是基金法修订本意是要保护投资人利益,给予PE基金合法地位,避免重复征税。

但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市场争议较大,认为PE/VC是上市前股权投资,不能与公开市场股权投资采取同一监管标准,且PE/VC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两个政府机构监管。吴晓灵说,“理论认识不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市场对修订工作有误解”,是PE/VC最终未能纳入监管的原因。

约束监管人员任职基金公司

基金法对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做出了与《公务员法》的衔接要求。此次修订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担任职务。”

在基金法修订的二审中就有数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意见,要求约束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公司高级职务。但公务员法对于此种情况此前已有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在基金行业内有超过50名前证监会官员任职,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此外,本次修订还包括,将“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三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二审草案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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