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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受让方均为浙资壳公司

发布时间: 2012-12-24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8家受让方均为浙资壳公司

  证券时报记者 魏隋明

  梳理 4次抛售普尼太阳能(杭州)公司股权不难发现,8家受让方均为清一色的浙资企业。对这些浙资企业进行区域分类,杭州4家、温州2家、湖州和北京各一家。

  对于新湖集团来说,温州和杭州都有特殊意义。新湖系实际控制人黄伟出生温州瑞

安,曾在温州市委党校任职教师。90年代初,黄伟弃笔从商前往杭州成立新湖集团。

  新湖系、万向系、银泰系、复兴系,被称为资本市场浙江四大家族。新湖系以资本运作著称,一度掌控 、 (2009年被新湖中宝吸收合并)、哈高科3家上市公司,但无一家公司为新湖系独立IPO,均为资本运作入主。另外,新湖系还控股湘财证券、新湖期货等多家金融机构,入股 、 及盛京银行、吉林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上市及拟上市公司。

  从普尼太阳能(杭州)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来看,新旧买家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交易前夕仓促成立壳公司。

  2011年3月23日,温州物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成立。一个星期后,即2011年3月31日,哈高科宣布向温州物华转让普尼太阳能(杭州)公司130万美元股权;2011年10月24日,哈高科向温州瑞同投资企业转让普尼太阳能(杭州)公司90万美元股权,温州瑞同成立时间为2个月前;2012年12月7日,哈高科与杭州加乾实业投资合伙企业等四家公司签署普尼太阳能(杭州)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加乾实业、建秀投资分别成立于10天前和4天前。

  对于上述受让方的这一现象,哈高科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相子强解释称,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在纳税时,“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同,可以少缴税。对于从事短期投资的企业来说,在接盘前专门设立合伙企业可以减少变现时的纳税额。

  作者:魏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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