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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等QFII投资上限可超等值10亿美元

发布时间: 2012-12-16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主权基金等QFII投资上限可超等值10亿美元

  本报记者 任晓

  国家外汇管理局14日公告,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增加“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的规定。

  此前,单家QFII机构累计获批额度最高为10亿美元。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挪威中央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累计获批额度均达10亿美元上限。11月,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单笔获批额度首次达10亿美元上限。分析人士认为,提高单个QFII投资额度将促进更多海外资金投入我国股市,提振股市信心。

  公告显示,增加“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的规定。

  此次修改还包括,“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等。

  11月,11家境外投资机构共计获批24.75亿美元QFII额度。外汇局已累计批复165家QFII机构总计360.43亿美元QFII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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