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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 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发债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 2018-12-13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发改委发文 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发债服务实体经济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12月12日,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指出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通知》明确,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发改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发改委将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通知》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通知》明确,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要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鼓励优质企业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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