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 害人害己
前不久,一篇《男子为骗保制造假事故妻子信以为真携子女投湖自尽》的报道引发了坊间的持续热议。该报道称,湖南新化县的何某在一场“车祸”后失踪生死不明,其妻戴某在21天后发布千字“绝笔信”并带着一对儿女选择自杀身亡,但“亡夫”何某却在妻儿溺亡后意外现身,表示自己实为骗保伪造事故。这起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代价骗保案”的悲剧着实令人唏嘘不已,也将“保险欺诈”这个话题推向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保险欺诈手段多样
根据保险欺诈的定义,这一行为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从欺诈主体来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犯罪,日常发生较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
比如,上述报道中的“亡夫”何某,就已涉嫌利用保险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保险欺诈。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骗保”行为并非个例,保险欺诈的手段也多种多样,常见的欺诈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表现:
1。投保人等一方的欺诈,即利用保险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蒙混诱骗保险公司,力求获取高于保险费若干倍,乃至几十倍的保险赔付金,具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故意制造更大损失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等。
2。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欺诈,包括: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为什么社会新闻中总会有人铤而走险,甚至不惜以自己生命为代价,想要通过“制造”某些严重“事故”来骗保呢?有业内分析指出,保险欺诈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可用较低保费换取较高保额的特性给了有心之人“牟取”高于保费若干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保险赔偿金的利用空间。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从保险诞生起保险欺诈就如影随形,这是一个现实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
造假骗保害人害己
那么,通过造假骗保的行为真的可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因构成保险欺诈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反面教材也有不少。
典型案例1:浙江生意人王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在6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计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王某不慎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治疗后听力严重受损。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伤残的赔付是根据国家的十级鉴定结果,然后再依据比例赔偿的。王某经听力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但其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擅自修改检测报告至“5级伤残”,最终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案例2:2014年9月,沈某在遭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朱某代办理赔事宜。这期间,经3人预谋,在明知沈某发生事故后“意识清晰、无昏迷”的情况下,授意医院工作人员,违规修改病历,将原始门诊伤势由“无昏迷”修改为“昏迷数分钟、脑震荡”等,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8.42万元,3人予以分赃。2015年,保险公司在对该起人伤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存在欺诈嫌疑,公安机关经审理查明了沈某、朱某、张某3人违规修改病例、夸大事实伤情骗取保险赔款的犯罪事实,并由检察院以保险欺诈罪对3人提起公诉。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沈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款人民币1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犯罪嫌疑人朱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
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可能都知道,保险的实质是累积千千万万人的财力,集聚成一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这个大集体中,每个人都是付出者,但同时也是受益者。如果骗保者增多,保险公司的风控风险成本就会相应增加,继而很可能采取调高未来产品整体费率或设置更为严格的健康告知内容等措施。另一方面,如果保险欺诈未被查明,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事实上也相当于将其他投保者的保费给到了骗保者的手中。从这些方面来看,保险欺诈不但“害己”,其实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以及潜在投保人的利益。
反欺诈力度不断强化
针对“害人害己”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也在持续不断低强化保险欺诈打击力度。2012年8月,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健全反欺诈制度体系、强化监管机制、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构建反欺诈长效机制等方面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18年2月,《反保险欺诈指引》正式印发,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反欺诈行业协作等上升到制度层面。与此同时,各大保险公司利用内部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加码欺诈风控的力度也在持续加大。
说到底,保险是一项可以帮助我们有效转嫁财务风险的金融工具,合理合法地利用可以保障损失补偿,但保险欺诈等错误的“利用”方式往往会让人因小失大,反而得不偿失。
行业动态:
首家外资全资保险控股公司筹建
日前,安联集团宣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安联集团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该保险控股公司将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首家新设立的外资保险控股公司。公司将注册在上海。
安联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奥利弗·贝特(OliverBte)先生表示:“作为首家获批在中国筹建保险控股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安联深感荣幸和自豪。此举将帮助安联中国这个战略市场上继续扩大布局。本次批筹得益于中德两国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希望通过设立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及外国消费者提供安联全方位的金融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服务,与消费者共享中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开放和发展。”
据悉,安联集团预计安联(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将在2019年正式成立,安联集团将在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完成公司设立所需的各项筹备工作。
中意人寿推出“一生安康”重疾险
日前,中意人寿推出的“一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同时包含身故、全残、重疾、轻症、特定疾病、保费豁免等多项责任。
中意人寿表示,此次新推出的“一生安康”保险产品计划中特定疾病的50%保额额外赔付是该产品的最大亮点。该产品以高发病率、高治疗费、高康复费的“三高选择”为原则,精心筛选10种疾病额外赔付50%保额,从此被保险人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保障范围上,该险种同时覆盖身故、全残、重疾、轻症、特定疾病、保费豁免等诸多责任,其中重疾种类达到105种,包括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类风险等诸多风险,覆盖全面,在行业同类产品中颇为亮眼。在重疾保障的基础上,中意人寿“一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将轻症疾病种类增加至50种,不设组别分置,有效避免了客户在罹患轻症后,无法投保重疾险或者需要大幅加费的情况。同时,该险种每次额外赔付30%保额,最多可达到90%保额,且不受间隔期影响。
(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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